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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察院与宁波市泸州商会开展“支持起诉”座谈会
来源:宁波市泸州商会 | 作者:佚名 | 时间:2023-12-26 09:41:54
2023年12月1日上午,宁波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曾菲,副主任周耀凤,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四级高级检察官袁晴,深入宁波市泸州商会开展“法护营商、支持起诉”交流座谈会。宁波市泸州商会会长赵明全,执行会长何光文,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刘杰,常务副会长王怀甫,副会长张圳,理事曹中洪,会员王鹏及秘书处成员出席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赵会长向曾主任一行汇报了宁波市泸州商会的基本情况,对宁波检察院一行深入基层、护航民企、支持起诉、合法维权的举措表示衷心的感谢。参会企业代表们纷纷畅所欲言,结合企业自身产业特点,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介绍了企业目前遇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案件、纠纷情况。
 
曾主任对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和未来服务目标作了详细介绍,并结合检察工作典型案例对职务侵占、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制度向与会成员以案释法。对企业的案件详细询问,并逐一记录,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给出了初步意见。表示检察机关有很多很有经验的民事、刑事检察官,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知识培训,为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案件、经济纠纷、诉讼等给与支持,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针对商会企业在法律政策普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法治需求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明确后期形成衔接机制,多联系沟通,及时提出需求,以便及时解决遇到的棘手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袁晴检察官对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的服务做了详细的介绍。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设在市检察院,受市委政法委领导。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在现有处理投诉监督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派员联合办公,由市检察院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代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
 
 
附: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受理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
二、办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违规违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违法党员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
三、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事项,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体商议协调解决;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答复投诉情况开展督查、回访、测评工作,建议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并依法追责问责;
五、对市场主体投诉集中的重点领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六、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供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七、提供投诉、受理、调解、反馈等相关服务,方便市场主体投诉。
 
其受理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有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
五、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六、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七、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八、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
九、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的;十、其他应当由营商环境中心受理的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营商环境中心受理的事项。
 
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属于民事纠纷的:
二、已经被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办理,并有明确结论,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三、无明确投诉对象及具体诉求的:
四、依据本办法规定投诉事项已终结,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又重复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投诉途径:
一、来电。市内:12309(分机2 ) :市外:0574-12309(分机2)。
二、来信。
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百丈东路2155号:邮编:315000;
邮箱: nbsyshi12309@163.com
三、来访。
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百丈东路2155号: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东辅楼1楼。
四、网络。
网址:https://ystsjd.org.cn。